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苏中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1-05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商终字第13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7月29日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1年7月10日生,回族。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仇星,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邢仁雷,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中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大厦01幢4层。
法定代表人梁振邦,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周燕,女,1980年8月20日生,汉族。
原审被告朱宁,男,1984年8月27日生,汉族。
原审被告南京伟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湖山社区西山。
法定代表人朱伟,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中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周燕、朱宁、南京伟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5)秦商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中,上诉人**、**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上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9200元,减半收取196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99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樊荣禧
代理审判员 孙 天
代理审判员 王方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