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和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和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522执207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上海和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6)浙0522民初46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和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海和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