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盛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濮阳市盛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民初8783号
原告:濮阳市盛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京开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167560224。
法定代表人:张瑞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德威,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县城杜鹃大道东段交通大楼。
法定代表人:杜留现,总经理。
原告濮阳市盛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濮阳市盛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濮阳市盛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濮阳市盛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濮阳市盛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仲伟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彧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