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城民初字第257号
原告濮阳市盛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负责人:张瑞云职务:董事长
地址:濮阳市经开大道
被告杜鹃,女,汉族,1981年10月8日生。
第三人***,男,汉族,1970年6月12日生。
原告濮阳市盛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杜鹃、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杜鹃的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该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濮阳市盛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原告濮阳市盛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召
审 判 员 刘海英
人民陪审员 严 增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