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盛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濮阳市盛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汝阳县公路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民初8784号
原告:濮阳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167560224。
法定代表人:张瑞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德威,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汝阳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城杜鹃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32641658533XE。
原告濮阳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汝阳县公路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濮阳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汝阳县公路管理局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濮阳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雪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井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