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盛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濮阳市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阳市岷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1292号
原告:濮阳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向南100米电子商务产业园D区A1楼3层4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167560224。
法定代表人:张瑞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德威,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安阳市岷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6760238820L。
法定代表人:高波,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濮阳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岷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濮阳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濮阳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春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