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盛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濮阳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阳市岷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5666号
原告:濮阳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向南100米电子商务产业园D区A1楼3层412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167560224。
法定代表人:张瑞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德威,男,汉族,1987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联系。
被告:安阳市岷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
原告濮阳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市岷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濮阳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但鉴于原告濮阳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愿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减、免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帆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聂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