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盛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濮阳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阳市安振高新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2民初4926号
原告:濮阳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向南100米电子商务产业园D区A1楼3层4124号。
法定代表人:张瑞云,职务:董事长。
被告:安阳市安振高新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海河大道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白光明,职务:董事长。
原告濮阳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安振高新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濮阳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濮阳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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