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九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摩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州市九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81民初1962-1号
原告:沈阳摩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景星南街90号。
法定代表人:田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连发、高佳,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盖州市九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盖州市高屯镇。
法定代表人:王云海,总经理。
原告沈阳摩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盖州市九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沈阳摩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沈阳摩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盖州市九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和解,双方的纠纷已经解决,沈阳摩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摩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保全费1672元,由原告沈阳摩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4757元,减半收取2379元,由原告沈阳摩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董 操
审 判 员  施全军
审 判 员  李旭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顾丽婷
书 记 员  杨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