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金通工程建造有限公司

广州金通工程建造有限公司与盛发环保科技(厦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512民初49号
原告:广州金通工程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碧路15号5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文斌,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睿,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盛发环保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大街370号14层04A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广西金通工程建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盛发环保科技(厦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广西金通工程建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金通工程建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广州金通工程建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符源美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罗诗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