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金通工程建造有限公司

广州金通工程建造有限公司、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118执11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金通工程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碧路15号5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231281727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创新西路西9号办公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35170588X。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金通工程建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依据是本院作出的(2017)粤0183民初7532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金通工程建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偿还欠款的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18执1173号一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龙飞林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江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