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金通工程建造有限公司

湛江华三行泵送物流有限公司与广州金通工程建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2民初12746号
原告:湛江**三行泵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金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11MA4URH5R83。
法定代表人:陈国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婷,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金通工程建造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碧路****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2312817277。
法定代表人:吴贞勇。
原告湛江**三行泵送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金通工程建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结清涉案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湛江**三行泵送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湛江**三行泵送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湛江**三行泵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学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张靖怡
书记员叶丽仪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