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安顺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溧阳安顺燃气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481民初7640号 原告:***,男,1949年12月2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溧阳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8年5月1日生,汉族,齐齐哈尔市人,户籍地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 被告:溧阳安顺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东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20590360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溧阳安顺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顺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8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次庭审,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安顺公司的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安顺公司赔偿因火灾产生的损失,暂计1万元(具体损失待鉴定后确定);2、诉讼费由安顺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我将位于溧阳市溧城镇**××城××**××室房屋租赁给***,并签订了租赁协议;2017年6月29日12时,该房屋内起火,造成损失;经消防大队认定,火灾部位为该房屋厨房间北侧橱柜,起火原因为天然气泄漏引发火灾;原、被告就火灾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安顺公司辩称:我公司提供的天然气是安全、绿色、高效的能源,且已经履行了定期检查、维护、宣传义务,对案涉火灾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案涉火灾系***未履行租赁物的维护、检修、提示义务,***不当使用租赁物造成,请求法院驳回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承租***位于溧阳市溧城镇**××城××**××室房屋,租赁期限从2016年9月22日至2017年9月22日。2017年6月29日12时,该房屋内起火,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部位为该房屋厨房间北侧橱柜,起火原因为天然气泄漏引发。***认为其房屋内损失,由两被告造成,故起诉至本院,要求赔偿损失。 另查明,2008年9月9日,***与安顺公司签订了城市燃气民用供用气合同,其中约定: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外侧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案涉的房屋燃气计量表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 2017年2月24日,安顺公司对该房屋进行了定期安全检查。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提交的书面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安顺公司对案涉火灾有无过错,经审查,并不能认定安顺公司对案涉火灾产生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具体理由如下: 1、案涉火灾起火点在室内,且起火原因为燃气泄漏,至于具体哪个部位泄漏,现并不能作出结论,故无证据证实,安顺公司提供的燃气设施出现问题,以致燃气泄漏。 2、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办法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及双方的合同约定,案涉房屋燃气管道进户墙外侧的燃气设施由安顺公司负责维护、更新,墙内侧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由***维护、更新,故不能认定安顺公司在维护管理方面存在过错。 3、《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规定,对居民用户的检查每2年不得少于1次。本案中,安顺公司在案涉火灾发生前已履行了检查义务,亦无过错。 综上,***要求安顺公司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海芝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