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嘉德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2017)苏12行初281号原告某某与被告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拆除房屋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苏12行初281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管委会主任。
出庭负责人***,高新区党工委委员、政法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江苏讼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野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野*****。
法定代表人XX,镇长。
出庭负责人***,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讼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泰州华江医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中国医药城海陵南路西侧,规划路北侧商务一号楼四楼417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讼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泰州市嘉德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注册地泰州市开发区寺巷镇建设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拆除房屋一案中,原告***以涉案房屋补偿安置达成一致,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苏媛媛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