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6民初1939号
原告:苏州恒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金狮河沿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时进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倪竣。
原告苏州恒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苏州恒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恒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恒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715元,由原告苏州恒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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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