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恒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与苏州恒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8民初1030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中山,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嘉诚,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恒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金狮河沿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恒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2019)苏0508民初1030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保全人苏州恒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9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后原告***于2020年3月9日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恒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瑶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