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8民初10308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中山,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嘉诚,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恒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金狮河沿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恒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9日以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49元,减半收取112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瑶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