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号
(2021)苏0508民初2054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
2021年3月15日
适用程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当事人
原告:苏州佑拓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兴贤路646号一8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苏州市姑苏区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恒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金狮河沿1号。
法定代表人:周力。
撤诉理由
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苏州佑拓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理由
原告苏州佑拓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苏州佑拓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9元,由原告苏州佑拓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昌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梦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