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恒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启迪协信博科科技园发展(苏州)有限公司、苏州恒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民终77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启迪协信博科科技园发展(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街道五方路1777号启迪信息科技产业园14-2幢2楼。
法定代表人:孙冬,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芳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恒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金狮河沿1号。
法定代表人:周力,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启迪协信博科科技园发展(苏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恒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1)苏0509民初13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启迪协信博科科技园发展(苏州)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启迪协信博科科技园发展(苏州)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婧
审判员 严拥军
审判员 蒋 琦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钱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