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8民初10308号
申请人:***,男,1968年2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代理人:沈中山,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嘉诚,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苏州恒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金狮河沿1号。
法定代表人:周力。
***与苏州恒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9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苏州恒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9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覃灏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罗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