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恒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恒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8民初10308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恒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金狮河沿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恒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9日以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49元,减半收取112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