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花乡园艺有限公司

䦏州花乡园艺有限公司、某某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104执7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业区金洲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蒋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倩倩、林建城,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州花乡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建新乡新颐村下道。
法定代表人:刘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花乡园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闽0104民初588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福州花乡园艺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裁决书所确认的义务,申请人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福州花乡园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腾空、搬离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路××号厂房南侧30亩土地、西北侧1亩土地、南侧活动板房一楼右起第二间及二楼右起第七间房屋;并向***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以每月3075元为计算标准,自2020年10月1日起计至福州花乡园艺有限公司实际腾空、搬离之日止)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书面传唤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到庭了解情况。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现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当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闽0104民初588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林志成
执行员  邓 夏
执行员  刘文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伟斯
附本裁定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