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花乡园艺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州市某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福建三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5民初694号

原告:***,男,194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夏冬,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南,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160号东大商场北座二层4号写字楼U-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0984495851。

法定代表人:郭承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玮智,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三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马尾星旺路29号白麒麟公寓(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154581522Y。

法定代表人:曾伟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伯尧,福建品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花乡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乡新颐村下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31866131P。

法定代表人:刘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州市***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福建三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福州花乡园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三木物业公司、花乡园艺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三木物业公司、花乡园艺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福建三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福州花乡园艺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希德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 楠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