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5民初694号
原告:***,男,194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夏冬,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南,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160号东大商场北座二层4号写字楼U-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0984495851。
法定代表人:郭承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玮智,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三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马尾星旺路29号白麒麟公寓(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154581522Y。
法定代表人:曾伟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伯尧,福建品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花乡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乡新颐村下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31866131P。
法定代表人:刘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州市***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福建三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福州花乡园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三木物业公司、花乡园艺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三木物业公司、花乡园艺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福建三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福州花乡园艺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希德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 楠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