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祁县晋鑫源电力承装有限公司
>
司法风险
>
裁判文书详情页
祁县晋鑫源电力承装有限公司
中标信息
诚信信息
荣誉信息
企业人员
项目经理
资质信息
工商信息
司法风险
***与祁县晋鑫源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祁民初字第76号
原告***。
被告祁县晋鑫源电力承装有限公司。
**,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立冬,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祁县晋鑫源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身体不适不能出庭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段锋
首页
查企业
查中标
查资质
未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