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县晋鑫源电力承装有限公司

***与祁县晋鑫源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祁民初字第76号
原告***。
被告祁县晋鑫源电力承装有限公司。
**,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立冬,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祁县晋鑫源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身体不适不能出庭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段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