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5执1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03月13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新疆恒安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372号综合楼1栋17层17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利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疆南湖东路372号创想国际大厦17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全天候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北路高铁客运站北广场99号17层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新疆恒安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新疆利安技术有限公司、新疆全天候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8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方案,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0105执1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加孜拉
审判员 张 萌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