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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新疆恒安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5执1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03月13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新疆恒安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372号综合楼1栋17层17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利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疆南湖东路372号创想国际大厦17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全天候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北路高铁客运站北广场99号17层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新疆恒安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新疆利安技术有限公司、新疆全天候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8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方案,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0105执1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加孜拉 审判员  张 萌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