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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实傲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利安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6执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实傲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252号九方财富广场6层613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利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372号创想国际大厦17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31日作出的(2022)新0106诉前调书5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本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90000元,执行费2750元,本案被执行人已履行20000元,尚未执行标的为17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采取分期还款的方式履行还款义务,并由其特别授权代理人**对其债务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实傲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自愿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0106执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在  江 审判员 徐    凤 审判员 阿布都***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谢  忠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