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民终13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克**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滨河路2号。
法定代表人:**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利安消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372号创想国际大厦17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阿克**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利安消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21)新2901民初8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6日向上诉人阿克**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并告知其应于2022年9月13日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阿克**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上述通知书后,逾期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阿克**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振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吕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