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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策勒县振兴商砼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民终6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中市平昌县得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策勒县振兴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5MA77C5XK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尔荪,新疆尼加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疆天坤昊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阿恰勒东路102号办公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1595937918N。 法定代表人:赵梽钧,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策勒县振兴商砼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新疆天坤昊泰工程项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人民法院(2022)新3225民初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案的证据不能证明策勒乡***村委会地坪项目工程是由**实际施工的事实。该案在策勒乡***村委会地坪项目工程是否由新疆天坤昊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包后再转包给案外人***实际施工的事实不清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令**承担支付策勒乡***村委会地坪项目工程商砼款的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案应依法追加***为第三人以便***勒乡***村委会地坪项目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进而确定该工程商砼款的付款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人民法院(2022)新3225民初5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81.6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喆 审判员 ***阿卜拉·***托合提 审判员 吴     东     冬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卢     亚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