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新3224执1278号
***、***、新疆天坤昊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新疆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新疆天坤昊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新疆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52416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52416元,其中,本金0元,利息0元,***行金0元。本院已于2021年11月29日将该款转付给***。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2民终371号民事判决书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之规定,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