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保772号
申请人:***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昆明路372号华洲城领域7幢3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朋亮。
被申请人:陕西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133号。
法定代表人:胡新社。
被申请人:陕西华景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小康西路家乐园13号楼一单元6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任文涛。
申请人***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金泰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华景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2)陕0103执保59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金泰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华景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申请人***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2年8月20日作出了(2022)陕0103民初1007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了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金泰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华景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执行员 王 军
书记员 邹雨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