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民初5262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7月5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1年12月25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市辖区周口大道与庆丰街交汇处常见MOCO新世界C栋1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7JMA839。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地址:周口市车站路东段香橙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65984104H。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飞,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2021)豫1602民初5262号案件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朱 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