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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河南构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民初5262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7月5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1年12月25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市辖区周口大道与庆丰街交汇处常见MOCO新世界C栋1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7JMA839。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地址:周口市车站路东段香橙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65984104H。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飞,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2021)豫1602民初5262号案件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朱 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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