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郑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105民初23092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7月7日出生。
被告郑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93年2月1日。
原告***诉被告郑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生民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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