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03财保541号
申请人:遵义如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舟水桥湘江建材综合市场B1号。
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贵州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贵州吾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高新基数产业开发区迎春街53号12号楼1**10层13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惠州市现代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三和开发区连塘面地段。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州温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之一170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遵义如松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现代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温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1303民初7741号,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遵义如松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现代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温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50296元为限。申请人遵义如松物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一、被申请人河南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郑州XXX支行账号7718××××7953;二、被申请人惠州市现代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XX支行账户4405××××0175;三、被申请人广州温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XXXX支行账户4400××××2926。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一份保单号1085619192021001349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遵义如松物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该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
本院认为,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郑州XXX支行7718××××7953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现代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XX支行4405××××0175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广州温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XXXX支行4400××××2926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以上冻结金额以人民币50296元为限。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案保全费523元,申请人遵义如松物资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