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18056号
申请人:遵义如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吾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遵义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州温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遵义如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遵义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温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遵义如松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1450元。申请人遵义如松物资有限公司提供了其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购买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145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遵义如松物资有限公司以为了防止被申请人遵义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温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期间转移、变卖、隐匿或毁损财产致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为由,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温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1450元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温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145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