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04民初1221号
原告:河南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53号12号楼1**10层13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风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市四季花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团结路与滨河北路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四季花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