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2民初7193号
原告:莱阳市宏泰建筑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烟台正达中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山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莱阳市宏泰建筑公司与被告烟台正达中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莱阳市宏泰建筑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阳市宏泰建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莱阳市宏泰建筑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