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莱阳市宏泰建筑公司、烟台新翔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2民初5194号 申请人:莱阳市宏泰建筑公司,地址:莱阳市***街道办事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75638623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新翔木业有限公司,地址:莱阳市团旺镇政府驻地东8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0699959748。 法定代表人:辛洋,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莱阳市宏泰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新翔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莱阳市宏泰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新翔木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50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莱阳市宏泰建筑公司申请保全被申请人烟台新翔木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新翔木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50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需要继续查封或冻结的,应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或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龑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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