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豫1326执1895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73年4月15日。
被执行人:淅川县**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隆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淅川县**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隆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2020)豫1326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豫1326执1895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淅川县**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隆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