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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淅川县**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隆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6民初170号 原告:***,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淅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淅川县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淅川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金河镇金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隆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安阳县瓦店乡瓦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淅川县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城东风路4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淅川县**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隆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淅川县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鉴定费5000元,共计6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文彬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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