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6民初1442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生于1996年9月26日,住淅川县,现住淅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淅川县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淅川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金河镇滨河路御水豪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668565713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渐川县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东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66807532834。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隆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瓦店多瓦店村/div>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淅川县**置业有限公司、淅川县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隆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