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6民初144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96年9月26日,住淅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淅川县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淅川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金河镇金河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淅川县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城东风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隆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阳县瓦店乡瓦店集村/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淅川县**置业有限公司、淅川县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隆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2020年12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淅川县**置业有限公司、淅川县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隆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