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7728号
原告:**,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
原告:***,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大权,江苏山师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璐璐,江苏山师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曾用名何雪峰,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海燕,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建春,男,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淮安市淮阴区市政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469510868M,住所地淮阴区王营黄河新村31号。
法定代表人:蒋乃高。
原告**、***与被告***、丁建春、淮安市淮阴区市政工程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卫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件疑难复杂,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卫华
人民陪审员 李 佳
人民陪审员 石 瑞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洪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