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699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66********,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北路113号五区1号。
被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黄河新村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申请人:***,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市政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作出(2022)苏0804民初699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市政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限额为5000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市政工程公司、***、***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市政工程公司、***、***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市政工程公司、***、***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至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高 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