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6993号
申请人:**,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黄河新村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申请人:***,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市政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市政工程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限额为500000元。原告提供本人名下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和***A34-3商铺9室、10室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市政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限额为500000元。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高 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