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6993号之二
原告:**,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淮阴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街道黄河新村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淮阴区市政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安市淮阴区市政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淮安市淮阴区市政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60.00元,减半收取2580.00元,保全费3020.00元,合计56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高 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