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04民初3169号
原告:***,女,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淮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王家营街道北京东路62号城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821014304785X。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淮阴区市政工程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黄河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821469510868E。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淮安市淮阴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821MB1K23501W,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西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淮阴区王家营街道星光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G205(西安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20804MEA491216A。
负责人:***,该单位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被告:淮安市淮阴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71853479X2,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淮阴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城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46951086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淮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淮安市淮阴区市政工程管理服务中心、淮安市淮阴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淮安市淮阴区王家营街道星光社区居民委员会、淮安市淮阴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区市政工程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安市淮阴区市政工程管理服务中心、淮安市淮阴区王家营街道星光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淮安市淮阴区市政工程管理服务中心、淮安市淮阴区王家营街道星光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