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建筑五工程公司

***与被告新化县北渡乡北渡中学、湖南省新化县建筑五工程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1322民初1495号
原告***,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
委托代理人聂实,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化县北渡乡北渡中学,地址:新化县上梅镇北渡乡。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被告湖南省新化县建筑五工程公司,地址:新化县洋溪镇商贸城街1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
被告***,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没那么,住新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化县北渡乡北渡中学、湖南省新化县建筑五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3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于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新化县北渡乡北渡中学、湖南省新化县建筑五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