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2民初1240号
原告:光山县绿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光山县寨河镇罗湖村谢店组。
法定代表人:陈德强,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2MA3X8NNB5R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磊,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息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息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胡新,系该公司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8706766294W
原告光山县绿洲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息县市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光山县绿洲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光山县绿洲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光山县绿洲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8元,由原告光山县绿洲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健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