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8民初5137号
原告:河南***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货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25号未来国际25号楼1单元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7AXCYXH。
法定代表人:贾朋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延蓉,女,系新乡市卫辉市铭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中魁,男,199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
被告:河南省息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息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8706766294W。
法定代表人:胡新。
原告河南***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中魁、被告河南省息县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河南***冷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杨中魁的相关信息,本院查无此人,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冷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75元不再收取,退还给原告河南***冷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金强
书 记 员 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