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824执保77号
申请人:新疆恒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季城3栋101室-1。
法定代表人:梁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四新,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息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息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胡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新疆恒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息县市政工程公司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疆恒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息县市政工程公司名下河南省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银行账号×××及中国工商银行息县支行银行账号×××共计5,268,759元予以冻结、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息县市政工程公司名下河南省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银行账号×××及中国工商银行息县支行银行账号×××共计5,268,759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穆拉提阿斯木